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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彭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6民初1378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厦门威尔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厦门威尔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某某、彭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李某某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