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25执保5号
申请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上河城上明园35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95820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栋山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80J22H。
法定代表人:*家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坐落于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下院处的大田县家誉豪庭楼盘尚未销售的商住楼十四套,具体楼幢、房号如下:1号楼1401、1801室,2号楼1502、1702、1802、1902室,3号楼1001、1101、1201、1501、1601、1701、1801、1802室。申请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坐落于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下院处的大田县家誉豪庭楼盘尚未销售的商住楼十四套,具体楼幢、房号如下:1号楼1401、1801室,2号楼1502、1702、1802、1902室,3号楼1001、1101、1201、1501、1601、1701、1801、1802室,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