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上河城上明园35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95820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792619974。
法定代表人:*荣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荣学,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华东,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华毅,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华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执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瑶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