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二十八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89582014Q。
法定代表人:鲍贵龙,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81120851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方法另行计算)。另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0)闽0428执恢495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28执恢49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执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