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4执恢19号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实业有限公司、***、***、温华东、***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业有限公司、***、***、温华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实业有限公司、***、***、温华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4执393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闽04执393号之一裁定,终结(2019)闽04执393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已全面履行(2016)闽04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提交书面申请书。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