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89号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片区****侧。
法定代表人: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88元,由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