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471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一路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341341553。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
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402执4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苑诚琦
书记员 冯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