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9024821U,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荷五路60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