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1423号 原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9024821U,住所地衢州市***双港街道荷五路608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0日8时42分许,原告驾驶本人的×××特斯拉纯电动轿车沿衢州市***沙金大道由***行驶至******至第一个红绿灯时,突然爆胎,原告停车后发现该路中间有一个大坑,前后均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原告车辆的左前后轮爆胎、钢圈变形及左前轮钢圈变形的事故。2022年3月1日案涉受损车辆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核损价值3800元,之后,原告找到该路段的养护单位即被告要求理赔,被告拒绝赔偿。综上所述,被告系涉案路段的养护单位,在施工和养护中,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被告未设置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道路监控视频显示,原告行驶至***第一个红绿灯时,是直接过了红绿灯且一直行驶远去,不存在停车查看以及发现有大坑等。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得出爆胎以及钢圈变形是红绿灯处的坑洞造成,原告损害的结果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已对沙金大道区域尽到了管理养护责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沙金大道上的大车、重车等车流量大,根本无法避免路面破损问题。针对沙金大道上的路面破损问题,答辩人已及时发现并及时开展道路修补工作,在路边多处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辆慢行、谨慎驾驶等。三、原告对自身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后果。道路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是为了抢红绿灯在绿灯最后1秒时冲过红绿灯路口,并且过了红绿灯后一直行驶远去。原告在明知路面存在破损的情况下,没有谨慎驾驶及慢行通过,其对自身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后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号牌为×××号特斯拉纯电动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注册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该车宽度为1.85米。衢州市***沙金大道为双向共六车道,每侧有三条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度约为3.3米。2022年2月20日8时42分许,原告驾驶号牌为×××号特斯拉纯电动小型轿车途经衢州市***沙金大道由***行驶至***宣家路口红绿灯时,车辆行经中间车道。从视频监控看,当时是小雨天气,中间车道北侧实线附近有直径约为一米左右(目测最深处深度为十厘米左右)的坑洞,应为长期车辆碾压形成,坑洞内有积水。涉案车辆接近红绿灯停止线,绿灯出现倒计时,车辆未减速,经过坑洞时亦未减速,该车左边前后轮碾压过该坑洞,继续向前行驶,从监控视频录像看,车辆减速靠右侧车道行驶,在监控可看见的范围无法看清是否停车。原告于同日8点45分许拨打了0570122报警电话,从接警单显示报警人***驾车行经衢州市沙金大道宣家路口红绿灯路段,上述地址有坑,车辆×××爆胎,需要处理(已联系养护公司)。8点51分,原告拨打95518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了保险事故。随后,原告驾车前往衢州市***云明汽车补胎服务部进行维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派员到场查勘。2022年3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确定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3800元,其中更换项目:1、后轮轮胎(左)1200元;2、后钢圈(左)1250元;3、前钢圈(左)1250元。维修项目:拆装:后钢圈(左)100元。车辆维修后,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支付维修费1200元,于同月22日支付维修费400元,于同年5月16日支付维修费2200元,共计3800元。 另查明,衢州市***沙金大道宣家路口红绿灯附近路段由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养护。从被告提供的照片看,2022年2月19日,被告在该路段已经进行维修。从被告提供的2022年2月21日8:38分的现场施工照片及双方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确定案涉坑洞在事故发生时并未修补平整,该红绿灯路段路面还存在多处坑洼的状况,且在坑洞周围无警示标志(如锥桶)等。在距离红绿灯不远处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绿化带上设有“前方坑洞,车辆慢行”的警示标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行驶证、微信转账记录、维修费发票、接警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车损照片、视频监控,被告提供的现场维护管理照片、警示牌照片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义务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共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养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车损系由案涉路段的坑洞造成。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车辆经过坑洞,在很短时间内原告即报警称车辆发生爆胎,且在经过坑洞前车辆均正常行驶,无异常状态。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本院认定原告车辆爆胎与案涉路段的坑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于该路段具有管理维修职责,应当及时检查道路状况以避免安全隐患。被告称已经对该路段进行管理维护,但由于较多车辆碾压加之雨水冲刷又予以破坏。本院认为,该事故路段属于多车经过的重要路段(经了解该路段有很多重型货车经过),被告未及时修补涉案路段的路面,即使如其所称第一天已做修补,但如若未修补完整,就该在路面破损比较严重的地方(如涉案坑洞)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诫过往车辆小心避让防止二次破坏,而被告只在离涉案坑洞较远的绿化带处设置了警示牌。故本院认定被告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处。原告陈述不经常经过该路段,未看见有警示牌,但原告陈述知道该路段经常有道路破损,及从其老家住址来看,原告不是第一次经过该路段,路两边的警示牌也较醒目,原告理应在经过该路段特别是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从视频监控看,原告驾车行至红绿灯下,绿灯进入倒计时,原告仍未减速慢行,本院认定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综上,本院根据过错程度、车辆状况及受损程度等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车损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维修费用为3800元,有维修费发票、保险公司定损单为证,且维修项目与涉案车辆的受损部位有关,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衢州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