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黄冈市红安县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1540890XH。
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48号。
法定代表人肖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明,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需要变更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另行办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红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