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治市金贸大厦1栋1002号。
法定代表人:肖利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01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沈文辉,女,1969年05月25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新疆霍鸣瑞风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文辉、新疆霍鸣瑞风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并解除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402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新4023执恢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文辉、新疆霍鸣瑞风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段 应 忠
审 判 员 赵 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 磊
书 记 员 艾斯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