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65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港、朱云,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午,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