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57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工业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荟街76号南湖星光时代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4月9日至本金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2,450元,由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11月3日、2023年4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如下: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冻结了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铁建大桥局集团湖北交投实业总部项目部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10万。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3月5日,因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4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5,00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鼎珂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月××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