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4405号之三
原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