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新疆五家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
市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