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人民街北广汇路东光电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0981.75元,执行费1051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810981.75元。
本院执行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3年3月14日我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街6号院9号楼1层102室、103室房产我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但因上述房产我院为轮候查封,因此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810981.75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