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637号
原告: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先锋村四组1幢3**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浇,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70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以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9544元,退还原告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9544元。
审 判 长 塔 娜
陪 审 员 董 萍
陪 审 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