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0898624XD。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南段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培凯,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苑1栋1层侧2号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关联案件检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车辆、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王 兴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铃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