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保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南段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培凯,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元,实际冻结44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执保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熊开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