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6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0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嘉陵路南段1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367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2491.76元(其中本金1504898.85元,利息2241639.91元,执行费359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