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6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0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嘉陵路南段1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367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46538.76元(其中本金1504898.85,利息2241639.91元)。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起通过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除扣划的被执行人***的10000元银行存款外(其中5000元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医药费),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本院又通过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500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741538.76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81执恢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邓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