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225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住封丘县。
被告: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13681168F,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城新建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超。
原告***诉被告***、沁水县沁水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沁水县沁水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