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

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法定代表人李进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田红尼,任村主任。
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62120.34元。案件受理费6210元,由被告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502执1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峰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郝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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