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

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沁水县建筑设计室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1执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
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住所地沁水县政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都自力,该设计室主任。
被执行人: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文昌东街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1257784.92元(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127253.95元,被执行人***1130530.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18年5月3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账户内的存款130674.95元(含标的款127253.95元,诉讼费1612元,执行费1809元)。2018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转入本案案款为214633.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3、通过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纳税、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交来还款计划,2018年8月30日交纳执行款5万元;2019年6月底交纳执行款15万元,12月底交纳执行款15万元;2020年6月底交纳执行款15万元,12月底全部交完。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345308.8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常飞飞
书记员何宁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