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

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沁水县建筑设计室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晋052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住所地沁水县政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都自力,该设计室主任。
被执行人: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文昌东街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余粮、沁水县建筑设计室、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晋05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96001.1元(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10666.79元,被执行人***85334.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责令报告财产。2018年5月3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账户内的存款11008.49元(含标的款10666.79元,诉讼费281.7元,执行费60元)。2018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兴沁建安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转入本案案款88867.91元(含标的款85334.31元,诉讼费2253.6元,执行费128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