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崇州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郝文奎。
被执行人:沁源县李元镇李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源县李元镇李城村。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31民初16号;(2021)晋04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沁源县交口乡永义村民委员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12698.8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