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31执1号
沁源县******民委员会:
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晋04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标的:980017元。
案件受理费:27873元。
执行费:12479元。
合计:1020369元。
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
收款:沁源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沁源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00618204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355-783425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