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沁源县交口乡永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31执181号
沁源县交口乡永义村民委员会:
你与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31民初16号;(2021)晋04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标的款206069.8元;
原审诉讼费3584元;
案件执行费3045元;
以上款项共计212698.8元。
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
收款:沁源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沁源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00620044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联系电话:0355-784492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