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701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宁南路2号爱众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95355X。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以60万元为限。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据此保单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愿意为案件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60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