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大道东段333号351号-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XC0F。
法定代表人:胡素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第三人: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宁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95355X。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广安爱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明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璐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