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与宣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肖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达中民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原系***儿媳。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原系*****。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朝国,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宣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上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已与**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谨
审判员*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