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878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6747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65-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廖成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以案件中借条所涉公章真伪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80元,减半收取195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仁根
人民陪审员  王美勤
人民陪审员  姚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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