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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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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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2316号 | ||
原告上海彩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肖桂香,总经理。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5427元,财产保全费3507元,两项合计8934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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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陶闻宇 | |
书 记 员 | 李 琳 | |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