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彩宁物资有限公司诉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2316号

原告上海彩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肖桂香,总经理。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5427元,财产保全费3507元,两项合计893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闻宇
  书  记  员 李  琳
    二OO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