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572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志,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银桂小区65-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廖成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孟繁义
人民陪审员  姚 云
人民陪审员  王美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严高鹏
书 记 员  祝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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