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73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龙游县人
,衢州市棉纺厂退休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斗谭79幢二
单元101室。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
州市银桂小区65—2幢3楼。
法定代表人:廖成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衢州市人,
自由职业者,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
被告:严伟斌,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衢州市柯
城区人,自由职业者,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6幢3单
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严伟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5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繁义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祝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