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2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翁埠村倪家石桥2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晓良,海宁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银桂小区65-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廖成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向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星港湾工地提供水泥,其认为被告尚欠其水泥款295379元,故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定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付清。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