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周热情、占戟),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2号108室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周热情、占戟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262号;徐增云,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官庄村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或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增云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恭顺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周热情、占戟;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增云,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诉称, (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增云辩称, (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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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恭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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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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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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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陈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