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蜀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县双石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双石镇振兴路***号。
投资人:**,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审被告:四川龙浩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攀枝花蜀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县双石建材厂、原审被告四川龙浩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1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攀枝花蜀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荣县双石建材厂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四川省荣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攀枝花蜀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