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
年月日核稿:
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民一庭
年月日事由:印发民事判决书附件:校对:
××××年××月××日
打印:份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衢江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朝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允。
被告江山市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华贵。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林文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裕国。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华。
被告黄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山市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窑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鉴定费用1900元,合计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毛寅
代理审判员章永进
人民陪审员余欣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