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山市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年月日核稿: 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民一庭 年月日事由:印发民事判决书附件:校对: ××××年××月××日 打印:份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衢江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江山市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山市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鉴定费用1900元,合计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余***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