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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360号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垟底社区下回垟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泰和北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弘润中心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对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10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10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6行、第7行“案件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4278元,由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556元,由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