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

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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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4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垟底社区下回垟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69156744E。
法定代表人:王维敏。
委托代理人:滕军杰,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泰和北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弘润中心1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079719236B。
法定代表人:吴尚勇。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4民初3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48267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78元、执行费71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仅报告财产情况:其公司财产已全部被其他法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
执行中,本院依法受理了对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清算结果。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4执1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执行;被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官焕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潘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