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

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仙居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4508号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垟底社区下回垟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6915674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与泰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9XYC9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与被告仙居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悦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多次调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621210.7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以被告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工程名称:仙居XXXX商业供配电工程;2工程地址:仙居县XXXX以北、XXXX以西;3工程内容及范围:清单范围内供配电工程施工(详见设计图纸及清单);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为(不含设计费)壹佰玖拾柒万零玖拾叁元零陆分(¥:1970093.06元)。该合同第九条约定: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60%预付款,价税总额为1182055.84元;(2)施工完成、验收完成,正式通电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0%,即再付价税总额为591027.92元;(3)商业正常开业后,乙方至甲方成本部办理结算事宜,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100%,即再付价税总额为197009.31元。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增加的工程量约定增加工程款81667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预付60%预付款,价税总额为49000.2元;(2)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0%,即再付价税总额为24500.1元;(3)商业正常开业后,乙方至甲方成本部办理结算事宜,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100%,即再付价税总额为8166.7元。二、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仙恒信(配电)2018038,该合同以原告为乙方,以被告为甲方。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环城南路电力管道(XXXX至三桥溪)工程;2工程地址:环城南路北侧人行道内;3工程内容范围:电力管道(详见设计图纸);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合同价款:根据预算书暂定(不含设计费)玖拾柒万玖仟贰佰肆拾肆元(¥:979244元),竣工后根据竣工工程量、结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以审定结算值最终确定结算价款。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1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国家、地方或行业预算标准施行,按新标准执行)确定本工程的总费用。(1)工程结算编制定额执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2)工程取费标准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3)材料价款及人工费按施工期间《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仙居信息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材料按当地市场信息价执行;(4)主材售后服条费按询价(中标)价格×10%;(5)双方同意以预算书为基础,本工程结算工程费合计为玖拾柒万玖仟贰佰肆拾肆元整(¥:979244元),甲方授权单位支付给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方授权单位向乙方预付工程30%备料款。(2)土建完成到60%甲方授权单位再向乙方预付工程进度款30%。(3)工程竣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交接前,甲方授权单位根据结算书金额的80%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4)甲方授权单位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后,根据确认或审计审定后的最终结算书金额,依据多还少补原则,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5)甲方授权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向甲方授权单位发出催告通知书,甲方授权单位在收到乙方的催告通知书后3日内未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的,乙方可以停止施工。2018年12月7日,经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建经审(仙)[2018]第36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造价为捌拾捌万贰仟壹佰叁拾**(¥:882136元)。三、2018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仙居XXXX住宅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以被告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仙居XXXX住宅供配电工程;2工程地址:仙居县XXXX以北、XXXX以西;3工程界面范围:1)公变以楼层电表箱为界,电表箱(含电表)前由恒信施工;2)专变(物业变)以低压柜出线断路器下口为界,低压柜(含)前由恒信施工;3)高低压桥架、配电房基础工程包含二次砌筑、地饰面(含静电地板)、门、接地、电缆沟(含支架、盖板)、照明(含配电箱)等由总包施工(详见设计图纸);4)外线由恒信负责施工。4工作内容:1)室外环网柜(含环网柜基础)搭接点开始至一号、二号开闭所及开闭所之间联络电缆之所有电缆、排管及挖填土等所有内容。2)公变:开闭所至变电所至每栋楼电表箱处之所有设备、母线、电缆、电表箱等所有内容。3)专变(物业变):开闭所至低压开关柜处之所有设备、电缆、母线等所有内容。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合同价款:根据预算书确定最终(不含设计费)贰仟玖佰伍拾万元(¥:29500000元),合同按总价包干模式执行(具体详见清单)。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预付款,即价税合计为2950000元;2、住宅一期配电房设备进场经甲方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20%,即价税合计为5900000元;3、一期住宅正式通电,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40%,即价税合计为11800000元;4、二期住宅配电房设备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10%,即价税合计为2950000元;5、二期住宅正式通电,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结算金额95%,即价税合计为402272.73元;6、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凭双方确认质量证明支付剩余5%质保金,即价税合计为134090.91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已经依约履行,被告已付住宅供配电工程款27795704.54元,商业供配电工程款1773083.76元,至今尚欠2621210.71元。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工程合同依法有效,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显属违约。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关于电力管道合同,被告在签订该合同时,并未提供西区管委会的委托手续,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合同权利。 被告悦盛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商业和住宅供配电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2、原告未就商业和住宅供配电工程的未付工程款向被告开具等额税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未成就。3、对原告提供的电力管道工程的合同真实性并不认可,被告并未签订过该合同。且即使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也并非XXXX电力管道工程的款项付款义务人,被告并非该工程的发包方,仅是承担必要的管理和协调义务,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6)***,涉及到付款,乙方仅可直接向仙居XX开发管理委员会索取,不得直接向甲方主张,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可以看出该笔款项的付款义务人是仙居西区开发管理委员,而非被告。4、被告已付商业部分工程款1773083.76元,住宅部分工程款27795704.54元。案涉商业和住宅供配电工程已经投入使用。5、住宅部分工程款已经结算,总工程款为29258636.36元,减去已付27795704.54元,未付金额1462931.82元无异议,但原告未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也未开具票据。6、商业部分结算金额为2051760.06元,已付1773083.76元,对未付工程款分别为195218.31元、81667元没有异议,但其中工程款81667元涉及到的税率问题无法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悦盛公司为甲方(发包方),恒信公司为乙方(承包方);工程名称为仙居XXXX商业供配电工程,工程范围为清单范围内供配电工程施工(详见设计图纸及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为1970093.06元,竣工后双方根据竣工工程量、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以审定结算值最终确定结算价款;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未经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工程自通电投入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质量保证期,如果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负责修复;双方同意以预算书为基础,对本工程的总费用进行固定总价包干,本工程工程费合计1970093.06元,凡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影响预算书安装费用明显出入的,由双方知照后,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联系单作为结算编制依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期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60%预付款,不含税金额1074596.21元,税率10%,税金107459.62元,含税金额1182055.84元;施工完成,验收完成,正式通电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0%,不含税金额537298.11元,税率10%,税金53729.81元,含税金额591027.92元;商业正常开业后,乙方凭至甲方成本部办理结算事宜,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100%,不含税金额179099.37元,税率10%,税金17909.94元,含税金额197009.31元等内容。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金额为1970093.06元,本协议增加金额81667元;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预付60%预付款,不含税金额44545.64元,税率10%,税金4454.56元,价税总额49000.2元;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0%,不含税金额22272.82元,税率10%,税金2227.28元,价税总额24500.1元;商业正常开业后,乙方至甲方成本部办理结算事宜,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100%,不含税金额7424.27元,税率10%,税金742.43元,价税总额8166.7元;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等内容。上述两份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施工,案涉商业配电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付工程款金额276142.88元(195218.31元+80924.57元)。 2018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仙居XXXX住宅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悦盛公司为甲方(发包方),恒信公司为乙方(承包方);工程名称为仙居XXXX住宅供配电工程,工程范围为公变以楼层电表箱为界,电表箱(含电表)前由恒信施工,专变(物业变)以低压柜出线断路器下口为界,低压柜(含)前由恒信施工,高低压桥架、配电房基础工程包含二次砌筑、地饰面(含静电地板)、门、接地、电缆沟(含支架、盖板)、照明(含配电箱)等由总包施工(详见设计图纸),外线由恒信负责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根据预算书确定确认最终为29500000元,合同按总价包干模式执行;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未经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工程自通电投入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质量保证期,如果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负责修复;双方同意以预算书为基础,对本工程的总费用进行确认,本工程工程费合计29500000元,合同按总价包干模式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期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预付款,不含税金额2681818.18元,税率10%,税金268181.82元,含税金额2950000元;住宅一期配电房设备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20%,不含税金额5363636.36元,税率10%,税金536363.64元,含税金额5900000元;一期住宅正式通电,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40%,不含税金额10727272.73元,税率10%,税金1072727.27元,含税金额11800000元;二期住宅配电房设备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10%,不含税金额2681818.18元,税率10%,税金268181.82元,含税金额2950000元;二期住宅正式通电,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结算金额95%,不含税金额4022727.27元,税率10%,税金402272.73元,含税金额4425000元;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凭双方确认质量证明支付剩余5%质保金,不含税金额1340909.09元,税率10%,税金134090.91元,含税金额1475000元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施工,案涉住宅配电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付工程款金额1462931.82元。 上述事实,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仙居XXXX住宅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一、未付工程款金额问题。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为81667元,其中包含了税率为10%的税金,原告确认其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已经调整至9%,故该工程款的税率也应按照9%计算,经确认被告应付工程款为80924.57元。原、被告对其余未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其应当按约支付,现被告未及时支付显属违约。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该行为系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拒付工程款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且除补充合同外,也未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系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三、关于XXXX电力管道(XXXX至XX溪)工程,因该合同履行涉及到案外人,不适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该工程合同不予评价。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仙居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1739074.7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0元,减半收取13885元,由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659元,由被告仙居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