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4民初1451号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垟底社区下回垟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69156744E。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新城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ANX2M88。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电力公司)与被告台州新城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城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050672.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仙居....进行变压器、配电柜安装等配电工程施工,工程费合计10649831元,工程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付清工程款等内容。二、2021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对仙居....配电工程中电源接入点变更,补充协议增加金额158473元,其中设计费7475元为固定收取,安装工程费为150998元,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后15个工作日付清工程款等内容。三、嗣后,原、被告再次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仙居....配电工程中充电桩安装,增加金额暂定948021元,设计费44714元为固定收取费用,工程安装费为903307元,开具工程结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等内容。四、2021年8月10日,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号《供电工程结算单》,结论为:工程造价9462225元。上述咨询公司对充电桩工程作出《配电工程中充电桩补充协议结算单》,结论为:工程造价703010元。五、本案总工程款为10368422元,被告已支付9317749.2元,尚欠工程款1050672.8元。
被告新城房产公司辩称:原、被签订电气工程合同属实,工程已经完工并经过审核,总工程款为10323708元,设计费44714元应当包括在审核价款内,不应另计。双方签订的不止原告**的这些合同,被告一时未查清账目,希望能与原告再核对账目,然后给与被告一定的付款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仙居....进行变压器、配电柜安装等配电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为10649831元,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付清工程款等内容。上述工程完工后,经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供电工程结算单,载明工程造价为9462225元。
2021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对仙居....配电工程中电源接入点变更,协议补充增加金额158473元,其中设计费7475元为固定收取,安装工程费为150998元,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后15个工作日付清工程款等内容。
原、被告还另行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仙居....配电工程中充电桩安装,增加金额暂定为948021元,其中设计费44714元为固定收取费用,工程安装费为903307元,开具工程结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等内容。工程完工后,经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出具结算单载明工程造价为703010元。
以上工程款合计10368422元(含设计费),原告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间,共开具给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合计金额为10368422元。被告已支付9317749.2元,尚欠工程款为1050672.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电源接入点变更)、《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充电桩)、供电工程结算单、充电桩结算单、银行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三份关于电气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完成施工并经审核后,总工程款(含设计费)合计10368422元,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317749.2元,至今尚欠工程款1050672.8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予以支持。本案关于充电桩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设计费44714元,载明为“固定收取费用”,并不包含在审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应当另行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新城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672.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6元,减半收取计7128元,由被告台州新城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