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229执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2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书及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229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且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其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除执行到位28397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经查,被执行人持有韶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及持有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26%的股权。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两个股权,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期间,本院经调查发现,韶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3日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清算,并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经清算,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分得清算款454351.08元。本院召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另一债权人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协调沟通,就该笔清算款,双方均同意按照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申请执行人应分得28397元。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将28397元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于被执行人持有的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26%的股权,本院经摇珠选定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缴纳评估费180000元,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评估。经调查,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亦准备进入清算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跟进该公司的清算结果。另,该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若期限内该公司未能清算,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上网公布。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路82号外贸总公司第301号房,但并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位置。因此,本院无法获知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将上述执行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书记员 蔡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