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229民初835号
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6日和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贻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工程竣工后,被告和监理单位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及电缆敷设、防爆电气设备、防雷接地、电气隐蔽工程报审表和验收记录表,结论均为符合要求或合格,韶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结论亦均为合格。根据被告的陈述,该工程至今未投入使用是因政府规划问题,而非原告所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政府规划问题导致工程未投入使用属于被告自身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在于原告,如以投入使用作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会造成工程款支付无限期的拖延,显然有失公平。工程竣工至今已有六年时间,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结合《施工合同》第十条:“付款方法,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33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机具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即人民币11万元,作为工程开工款;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以韶关市质监局出具使用证为准),支付合同总价25%,即人民币27.5万元作为工程验收款;工程完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半年后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33万元,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五天内一次性结算质保金,即人民币5.5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建安发票”及第十一条:“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中关于付款条件及保修期的约定,本院认为应该认定本案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按照《施工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合同总价款为固定包干价110万元,被告主张其除已支付的40万元外还垫付了其他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60万元中包含了该工程的款项,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40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万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0万元。因双方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存在争议,长期处于协商状态,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有异议,认为:本案工程项目在翁源县,对始兴县发改局网页截图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无法考证,对现场照片真实性无法认定,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定及理由:始兴县发改局网页截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场照片能证实工程是否投入使用的情况,与被告的抗辩理由存在关联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8日,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韶关天然气利用工程官渡加气母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韶关天然气利用工程官渡加气母站安装工程;工程地点: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工程内容:工艺设备管道电气安装(CNG加气母站安装);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及《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要求,质量达到合格工程;开工时间:2012年10月8日;竣工时间:2012年11月18日。二、工程承包范围:1、包含工艺设备(一台压缩机、两台加气柱、一台回收罐、一台缓冲罐、进气调配气系统、在线硫分析仪和在线水分析仪)及与工艺设备连接的管道(包含全部压缩机工艺管道预留)、电气配电,工艺设备与防雷接地网之间的连接安装及调试(附:除土建、消防、防雷、照明外设计图上的所有的工程安装,送两只汽车加气枪包安装);2、不包含厢式变电所系统的安装,不包含设备基础、不包含普通照明,防爆照明及站区路灯、不包含消防给排水系统、不包含母站调压计量装置进气前工艺管道,不包含电缆沟、管沟及支架、防水、土石方挖填等土建配合内容。三、组成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设计图纸;3、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开工前五天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贰套……九、合同价款及调整: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价(含税),人民币110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不调整。十、付款方法,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33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机具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即人民币11万元,作为工程开工款;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以韶关市质监局出具使用证为准),支付合同总价25%,即人民币27.5万元作为工程验收款;工程完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半年后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33万元,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五天内一次性结算质保金,即人民币5.5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建安发票。十一、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十二、试运转:试运转由工程监理协助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负责本安装工程的试运转保障。十三、竣工资料: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资料一式陆套装订成册,移交工程监理,经监理审查合格后,交发包人检查,合格后正式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2、移交给工程监理的各种资料要符合存档要求;3、各种施工记录按原始记录填写,手续齐全并经工程监理检查合格签署意见。十四、交工验收及移交:承包人在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备齐工程竣工资料后,应填写《申请交工验收报告》,经监理总体预验收后,将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2、工程竣工材料必须齐全,如竣工材料的某部分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合格资料,在进行验收;3、发包人收到申请验收报告的二十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做出质量评价,并由政府质量监督最后认可,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十七、违约:1、承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属于违约,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每天5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质量不合格,除限期无偿返修合格外,并赔偿其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工期拖延2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发包人未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应属于违约,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十九、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40个日历天数,届时工程达到竣工条件……二十三、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10月8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本合同自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起生效”。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12年10月开工建设,被告同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3年1月工程竣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验收情况为合格;同月,原告及项目监理单位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缆敷设、防爆电气设备、防雷接地、电气隐蔽工程报审表和验收记录表,审查意见均为符合要求或合格;2013年3月,广东省韶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就该工程项目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检报告》(天然气缓冲罐)、《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检报告》(回收罐),结论均为合格。原告曾催收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工程未投入使用为由拒绝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2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因在另案诉讼中韶关中崛燃气有限公司不认可代被告支付了33万元工程款,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价款7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迟延付款的损失(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为208499.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陈述是因政府规划问题导致工程项目至今没有投入使用。
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限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967.1元,由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陈坚雄
人民陪审员 邓小辉
书 记 员 余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