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1352号
申请人: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1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CQQ7D。
法定代表人:**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98号6楼8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861759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限额90000元内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9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海滨支行账户44×××23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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