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1845号
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联合水闸旁。
法定代表人:王庆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亮,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盈,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现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90元,由原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黄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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