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4054号
原告:珠海熙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丽萍,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博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街道朝阳庄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57。
原告珠海熙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博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熙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元,由原告珠海熙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谢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