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2537号
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珠海市南屏镇红东村南洪湾港区内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镜山路5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永海。
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计1961元,由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伊俐